指通過向債務人催收、督促其還款等非訴訟手段,實現債權回收的處置方式。
指作為原告、申請人或第三人參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執行、破產等訴訟程序,從而實現債權的追償。
指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物權資產、抵債資產進行經營性租賃,以租金形式實現現金回收。
破產重整是指針對一些財務狀況惡化、瀕臨破產但又有維持價值和有可能恢復生機的債務企業,經由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由法院主持,相關債權人、債務人參與,對債務企業進行業務調整和債務重組。
破產清算是指企業破產以后,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企業股東等組成清算組,按照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分配,最終實現資產回收的處置方式。
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進行重組的,可采取資產抵債、修改債務條款、資產置換等方式或其組合。
以對外轉讓形式實現對存量資產的處置退出。資產轉讓形式包括招投標轉讓、要約邀請競價轉讓、交易所轉讓、拍賣轉讓、協議轉讓。
將不良資產組合(池)轉讓給購買、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定目的載體(SPV),SPV以購買到的資產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委托資產管理公司處置資產,資產處置形成的現金流支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本金和收益。
指資產管理公司為提高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效益,發揮原轉讓金融機構在人員、機構和業務等方面的優勢,在不良資產真實、潔凈出表的前提下,將收購的不良資產反委托原轉讓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業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