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采用市場化方式從金融機構按原值打折收購并擇機進行處置以回收現金的不良資產業務模式,適用于傳統金融不良資產包(三戶及以上資產)收購、傳統單戶及兩戶金融不良資產收購和對公單戶試點金融不良資產收購。
指通過收購協議向原債權人收購債權,同時與債務人及其關聯方達成重組協議,約定新的還款金額、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抵質押物與擔保安排等內容的不同不良資產收購業務模式。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關于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2〕1191號),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區域限制。
指收購后以債權追償作為主要處置方式,最終實現適當投資收益的收購方式。
指收購后重新約定還款金額、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抵質押及保證擔保、監管措施等債權要素的收購方式。
發行人在協議約定的到期兌付日未能按時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產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債券提前到期,或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債券本息或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短期債券發債主體在債券到期日后30日內不能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長期債券發行主體在長期債券到期日后90日內不能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二是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發債主體構成違約;三是交叉違約條款構成債券違約;四是經司法判決、裁定認定違約的債券。